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考勤机制,提高教育教学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X中小学教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正常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职。教职工必须每天签到两次,每周随机签退(夏季作息时间:上午7: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冬季作息时间:上午7:45至11:30,下午13:00至16:00)。
第二条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如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分管考勤副校长审批;请假3天(含3天)的由校长审批,中层以上领导请假不分时间长短均需校长审批。
第三条 请假
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公假、因私出国(境)假等几类。
第四条 请假3天(含3天)本人必须填写《X教师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要严格遵守先审批后离岗的原则,确因突发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假,否则按照旷职处理。事病假在5天(含5天)以上的,须向教务处上交病历证明,学校备案。
第五条 迟到、早退、临时出门规定及考核办法。
(一)签到、签退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晚于上班时间(可延迟5分钟)或早于下班时间均视为迟到或早退。如忘记考勤(今后评职晋级需要查看原始签到详单)须及时告知考勤领导并补签,否则视为旷职。
(二)如临时有事不能按时到校考勤,须打电话通向分管考勤的领导请假,到校后及时补签,未到校时间计入临时出门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如有急事必须外出,须向考勤领导请假,并到收发室值班教师处签条,返校后需要到收发室值班老师处销假,计入临时出门时间,否则按旷职处理。
(三)因孩子小(幼儿园、小学一、二年级),需接送上学、放学的教师,学期初须上报给考勤领导。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早晨可延后30分钟签到,下午给30分钟时间接孩子,此时间不计入临时出门,超出时间的按临时出门计算。给孩子送奶(孩子不满一周岁)的老师,上午第二节课后,下午3点以后可以为孩子送奶。接送孩子教师或送奶的老师须在收发室专门的签到单签字,如不按要求出门视为事假,计入临时出门时间。
(六)迟到、早退、间缺的,按时间累计。迟到、早退7次等同于事假一天,临时出门480分钟等同于事假一天,学期末计入个人考勤中。
第六条 请病事假
(一)请假期限和申请权限
1.校长请病事假2天以内的(含2天),由教育局人事科审批;事假2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的,由主管局长审批;5天以上的,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校长请假要确定好临时主持工作的.领导。
2.其他教职工请病事假5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请病事假5天(含5天)以上的,经校长同意,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3.长期病假人员(一年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于每学期初办理长期病休手续,由学校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人社部门批准。
(二)请病事假人员和违反病事假制度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累计事假超过15天或有擅自离岗行为的,如无特殊贡献或业绩,年末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以及其它荣誉称号。
2.一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每月按30天计)、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或擅自离岗累计达到15天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考核,不享受十三个月奖励工资,不晋升薪级工资、次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3.一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每月按30天计)、累计事假超过2个月的,从次月起按比例发放基本工资。不得参加本年度考核,不享受十三个月奖励工资,不晋升薪级工资、两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突发性疾病及身患重大疾病工作人员的考勤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5.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严禁另谋从事第二职业。
6.因公负伤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7.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第七条 旷职
旷职的界定
1.旷职是指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的缺勤行为。
2.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视为旷职。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无正当理由不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工作岗位报到的,按旷职处理。在学校检查教师上课情况时,发现有无故没正常上课(旷课)的按旷职处理。
5.无故不按时参加教师会议(例会)的,按旷职(0.5天)处理。
6.学校每周进行不定期查岗,如发现有教师不在岗,且没有请假、没有临时出门记录,按旷职(0.5天)处理。
7.对旷职行为,若不经请假而擅离职守(含请假期满),连续或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连续旷职达到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职达到30个工作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请生育假。根据最新实施的《X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明,可享受158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请婚丧假。婚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凭结婚证,可以享受15天婚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审批,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条 请公假
(一)教职工公假范围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包括行政工作会议、教育教学研讨会、观摩会、运动会、校际间教育教学交流活动等。
2.按文件规定教职工必须参加的各类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活动。
3.经县教育局同意由相关部门临时通知并经校长同意参加的会议或活动。
4.因工作需要并经校长同意外出办事的。
5.被选为各级党代、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县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
(二)教职工公假审批权限
1.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要有相关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如特殊情况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教师公假超过三天(含三天)要向校长告假,领导公假须向校长说明去向及请假时间。
2.校长因公务活动离开单位2天以上,需请示主管局长,报人事科备案,并确定临时主持工作领导。
(三)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不能参加无正式文件通知的各类活动、民间团体组织的各类研讨会、考察活动等等。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请假
(一)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教职工因私需要出国(境),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时间内教职工不允许出国(境)。教职工因私急需出国的,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的违规处理。请假期限结束未归者,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达到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到30个工作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不得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病假、事假、公假)期满,上班时,及时到校长或分管考勤领导处销假,学校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考勤管理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公示一次,并于每月10日前将考勤统计表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学期末公示学期和学年度最终统计情况。请假情况将作为教职工年终考核、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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