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2023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2021-02-09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一、严格验收国庆后煤矿复工,防止节后煤矿事故反弹

  (1)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计划。各煤矿企业要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认真抓好复工前员工的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特别是专业队伍的送电、供电、瓦斯排放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各类安全隐患得到整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得到全面落实,才能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工验收。

  (2)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认真做好停产停业煤矿的复工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计划、程序和标准,做好节假日后的煤矿复工验收工作,这是保证第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的关键。恢复生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合格的煤矿坚决拒绝恢复生产,做到一验收一恢复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缺陷的矿山和已宣布关闭的矿山不得恢复生产。

  (3)各煤监分局督促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恢复生产区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以停产后恢复的矿井为监测重点。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特别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不验收或验收不严的,立即责令其停产,待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4)组织监管节后煤矿复工验收。各产煤市(州)应组织对所辖产煤县(市、区)复工情况进行监督,省安监局(xx煤监局)应组织检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节后煤矿复工情况进行监督(有检查安排)。

  二、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

  (1)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疯狂一年发生的多起重大瓦斯事故的教训,按照《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认真开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要查出隐患,必须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落实责任、资金、措施和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在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建立固定的瓦斯抽采系统,不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允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组织生产。如果高瓦斯矿井没有专门的回风井,各地要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必须在20xx年底前有专门的回风立井系统。

  (3)认真贯彻国务院今年9月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煤矿,必须按规定在20xx年底前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封顶。逾期未完成的,应当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不在瓦斯抽放系统上的,不得恢复生产。

  (4)各煤炭监管分局结合全年“三检”计划,6月份在我省各地进行集中交叉检查,7月份进行隐患排查治理,9月份进行监督检查,“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检查活动发现“一通三防”存在倾向性问题,与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管,重点关注仍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

  (5)做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系统“双百工程”的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会发〔20xx〕2号)和《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具体安排》(安委会发〔20xx〕32号)精神,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做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鲁班山北矿等五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必须加快进度,确保在20xx年完成施工任务。相关产煤市县应于今年12月初组织对符合标准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进行初步验收,并将情况上报省安监办。省级安监局(xx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并于明年1月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资源整合步伐

  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部门要高度重视今年我省已宣布关闭的煤矿。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闭矿山,坚决防止矿山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坚决打击关闭前的非法突击生产。按照“先关后合”的原则,整合程序要规范。严禁用集成的名义进行生产,严禁边技术改造边生产。为了资源整合和矿山的改扩建,当地政府应派矿山安全监督员密切关注,防止非法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开采和非法生产煤矿,重点打击虚假整合真实生产,私人挖掘和滥采,超层跨越边境,关闭矿山和死灰复燃等非法活动。

  四、各地要切实抓好高效矿井建设

  根据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议确定的第一批36个示范矿井和今年省保安厅《关于进一步重视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通知》(川安办[20xx]43号)确定的201个建设矿井名单,将逐一实施建设方案,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省保安厅将于12月组织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报告建设情况。

  五、加强监管执法,严肃查处事故,严格查处煤矿违法行为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调查。对隐瞒、谎报或拖延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格查处,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要严格追究。第四季度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山,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事故较大及以上的矿山,除按经济标准进行处罚外,还应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产能、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尚未建立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洪水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批准(核准)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未按规定延期的;高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矿井采用顺向采煤法;对未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进行行政指令,严格行政处罚,严格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