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协议人:
男方姓名:
女方姓名:
双方于20__年月26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均同意离婚,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子女抚养
婚后生育一女( ,20__年 月23日出生)由女方 抚养,男方 从离婚之日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
二、 财产处理
婚后共同财产归男方( )所有的:无。
婚后共同财产归女方( )所有的:无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
三、 其他协议,无
上诉内容是我们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真实无误的,我们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没有其他不同意见,我们保证执行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男方签字: 年月日 女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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