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洛阳市医疗单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1月1日通知,20洛阳市医疗单位医疗器械医疗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标(LYHCZB-);供需双方本着患者利益第一,遵守诚信、公平、公正,让医院用上证照齐全、质量合格、性价比合理、售后有保障产品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供货协议。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产地、规格及单价(单位:人民币、元)
1.1货物的名称、产地、规格:详见洛阳市医疗单位医疗器械医疗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
1.2供货价格:依照政府招标价格,就低不就高(原供货价格低于政府招标价格的产品,仍按原价格执行,原供货价格高于政府招标价格的产品,上线封顶是政府制定的价格)。
第二条 货物的证件要求和供方责任
2.1供方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各种证件(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制造许可表)。
2.2提供的各种证件必须的完整、真实、有效。协议期内,证件更换时供方应及时向需方提供更换后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货物的'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应负的责任
3.1供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标识清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具有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还应有每批次检验报告)。杜绝“证照不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淘汰或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医院,否则,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2供方提供的货物进入需方后,应接受国家、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或检查。由此发生的证照、标识或产品质量问题的罚没事项均由供方承担,或供方直接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3.3供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包装内缺少或因包装破损者,供方应负责补充或调换。
第四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供方接到需方提供的采购计划后,须在需方指定的时间内(或双方约定时间)按计划送货到医院;做到货、票及产品合格证和该批次检验报告同行,并有责任配合院方医疗器械管理人员做好入库验货工作,核对实物与计划相符、实物与票据相符,有问题的及时调整或换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院方及时入库、上帐,通知临床科室领用,避免造成过期、失效、积压现象发生。在产品无质量问题、证照问题、价格问题和其他纠纷的情况下,一般应在该批次用完三个月内付清货款,如超时限没付款,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院方应按照供货协议内容进货,一般不得向第三方进货,供方违背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或联系不到,需方有权根据情况酌情处理,若需方不可接受供方的理由,需方可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6.2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的货物必须证照齐全、信誉好、质量高、性价比合理、售后有保障的产品。因产品证照或质量问题引发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均由供方承担全部损失。
6.3供方因为特殊情况需终止本协议得执行,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
第七条 本协议履行期限内,双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履行协议时,受阻一方提供合法证明后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纠纷处理
在协议执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双方发生争议的诉讼,应在洛阳市诉讼
第十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10.1协议期间,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在需方临床科室使用的过程 中,确有不满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需做出修改和补充时,均需供需双方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写协议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更换产品;若产品更换后仍达不到要求,需方有权联系其他供应商供货。
10.2除10.1条款外,欲对。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 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一份,卫生主管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 协议签字有效,按洛阳市医疗单位药品食品集中招标 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时间执行。原供货协议自行作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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