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溢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5、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6、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7、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8、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9、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10、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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