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税
二、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三款及财税[20xx]156号文件。
三、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软件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
3、再生资源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xx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
1、企业减免退税申请书;2、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审批材料;3、各税务管理分局实地核查表;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5、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受理机关广饶县国家税务局各税务管理分局
六、决定机关广饶县国家税务局
七、许可程序
1、各税务管理分局受理;2、县国税局审批;3、县国税局计划征收科负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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