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男,汉族, 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Q省X市xx区路x号x栋xx室,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冯,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S省M市xx县xx乡xx村号,身份证号:,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货车驾驶员,电话。
被告王,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S省T市xx区xx街x号号,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货车车主。电话。
第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住所地:S省T市xx区路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xx元、误工费xx元,护理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交通费xx元,处理交通事故费用xx元,车辆维修费xx元,以上共计x元;
2、判令第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月x日时分许,原告驾驶Q号小型轿车, 由F市驶往K县,当行至国道线KM时,与被告冯驾驶的S解放牌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和Q号车辆零部件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x年2月x日,K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K公交认字[]第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驾驶人冯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为由,认定:驾驶员冯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任无过错责任。
被告王作为S解放牌重型货车车主及被告冯雇主,依法应当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查,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货车已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人是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对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K县人民法院
原告:
x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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