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河南和鼎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少新分公司
乙方:抚松县泉阳宇泉天然饮品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日期: ______年____ 月 ____ 日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指定区域销售商品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双方商定的合作方式为代销方式,即由甲方指定区域以代销形式销售乙方产品,并按照实际销售数量结算。甲方所属服务区包括:少林服务区、沁阳服务区、修武停车区、获嘉服务区、凤泉停车区。
二、代销产品
乙方提供的产品为天池神泉。(结算价为每瓶2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货品时应当开箱验货,核对数量,如发现有货品缺少、损坏或质量问题,双方核对确认后,要求乙方补货或调货。合作期间,商品如出现滞销状况,甲方及时反映随时调货,但须保证货品质量完好无损,不能影响二次销售。
2、合作期间,甲方有义务对所代销商品进行月底盘点,如发现货品缺少或人为损坏,双方确认情况属实,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经营资质:签订本合作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签约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乙方公章作为确认保障。如有单位名称、营业地址、法人代表、开户行、税务证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2、产品质量要求: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要求;外包装无破损、品相良好;同时,根据需要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质量证明等资料。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致使甲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积极做出反应,并尽快拿出解决方案,视具体情况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妥善解决。如有媒体报道或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给甲方造成声誉严重受损的,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对代销商品应保证全部调换或退换,并按时按量配送到位。
4、当产品价格出现波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供货价格上调应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5、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产品宣传册、宣传海报等物料。
6、乙方所提供产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产品应当使用正规条码,以便以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产品应当在供货单中明确注明。
五、结算方式
1、甲方授权其所属服务区与乙方进行产品结算。
2、双方每1个月按照实际销售数量结算一次。乙方按甲方所属服务区要求提供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甲方所属服务区核对无误后在 7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货款划拨到乙方账户。
3、双方的结算价格为含税配送到位价。
4、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为电汇或转账。
六、违约和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作协议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约定(没有约定为法定)的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 (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政策因素、行政干预、公司政策改变等)致使本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需提前解除本合作协议的,双方免责。
3、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4、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附则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作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保留四份、乙方保存两份。
甲方:
乙方:
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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