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告:袁,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生,XX省XX县人,住址:XX省XX县XX村组。(系死者的母亲)
申请事项
请求减免申请人与张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儿子(廖X)被张故意杀伤致其死亡,造成申请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的严重打击。申请人早年丧偶,一个人把孩子养大,由于没有什么技术和知识,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基本上是靠朋友的帮助和政府的支持,才勉强维持生活。儿子的死亡,罪犯张已经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白刑事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张红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只有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无力支付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二款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X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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