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政府领导: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如果买一包价值一元的方便面,吃的时候发现了一只蟑螂,也许吃了以后并不会发生大的疾病,但却只能要求十元的赔偿,作为每个消费者,都会觉得不公平。因此,我们认为“假一罚十”这条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比如,美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个层次。监管机构的许多部门都聘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人员,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与之相配套的是涵盖食品产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及产业标准,一旦被查出食品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对此种做法,我们可以进行借鉴。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
管体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监管的有效*和公信力。一是分段监管的部门之间需要适当“越位”。有专家指出,为了实现有效监管,有关部门对于自己的监管职责或者职责
“盲区”需要适当“越位”,适当“越位”属于良*越位,并不是被法律所绝对禁止和认定为无效的。通过适当越位来延伸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弥补监管空白,实现无缝隙链接。当然,在适当越位成为一种工作常态之后,需要上级主管机关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越位的事项转化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使得信息既互联互通又公开透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督促各部门之间及时通报信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同时由卫生部门不定期地统一对外发布信息,以避免检验机构重复抽检。
三、政府应当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投入。
1、对监管力量薄弱的部门增加投入。以北京市为例,海淀区和西城区政府给辖区内的每个社区、集贸市场、大型超市等消费终端配备了快速检测设备,通过快速检测获得初步筛查结果。而很多地方的财力不足,不要说快速检测设备不能配备,很多职能部门连起*的办公用品都急缺,所以建议财政增加这方面的投入。
2、对基层的检验机构增加经费投入。我国国家级的实验室配备精良,已达到世界发达国家的实验室水平,而许多省市地区的实验室稍微达标,基层的检验机构则大多设备落后。因此,建议政府加大投入,使得对国内销售食品的检测和出口食品的检测,在检测种类、标准、程序等方面统一起来。
3、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增加投入。企业本身自主监测食品安全的成本,相比监管部门的监管来说会更低。针对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流动性大的特点,有必要针对性地对其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标准的食品加工规范、食品卫生规范、诚信理念等等。
四、对举报属实的人员进行重奖。在 “三聚氰胺”内幕被揭发之前,往奶粉里面添加“蛋白粉”据说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但是却没有人向监管部门举报,这背后所反映的问题之一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奖励机制没有发挥作用,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力度不够,不能真正鼓励和提倡举报行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借鉴税务部门的奖励规定,推出关于食品安全的重奖计划,同时,这种奖励制度对于掺杂制假的生产者来说,也有着心理上的威慑作用。
五、尽快建立起配套法规齐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目前,国务院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8项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在进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的清理,废除过时的旧法规,修订和《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条款。建议我省各级加大修订地方法规的工作,使其与《食品安全法》配套衔接。确保上位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另外,针对“假一罚十”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的问题,应当支持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高额的民事赔偿,如能允许精神损害赔偿更好。这既是对不法生产者、销售者的一种惩罚,同时也可以调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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