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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

2021-04-13 来源:意榕旅游网

  韩:

  因你对北京发养殖场“10·1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 年8月22日对你作出了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顺)安监管罚〔〕91号,要求你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京市工商银行顺义支行,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至今未履行。

  现告知你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机关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

  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x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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