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名称:
我单位接受委托,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于20xx年1月到20xx年5月,对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查。这些工程结算资料由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资料提供者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审查报告。
一、工程概况: 工程大概情况,坐落位置、结构建筑标准描述,建筑面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竣工时间,合同约定结算方式。
二、审查范围:
工程。
三、审查原则: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独立地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四、审查依据: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xx)第号。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南省关于转发建
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xx]50号)。
3、《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中价协[20xx]第015号)。
4、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xx)、《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xx)》及其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和相关解释、《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20xx.3季度)》。
8、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10、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五、审查方法 本工程采用全面审查法,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在对该项工程进行审查时,我们按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结合现场实测实量数据,进行工程量按实结算,按前述审查依据资料进行结算审查,编制审查计算书。
(1)采用总价合同的`,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查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在对发生调整的工程单价进行审查时,遵循以下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
2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河南省清单综合单价执行或按双方确认的合理的签证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此段不同情况的报告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4.4.2及5.4.1的相关内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六、审查内容及审查程序:
本次工程结算审查按准备、审查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查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查制度。
1、结算审查准备阶段
(1)审查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
(2)审查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
(3)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
(4)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状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2、结算审查阶段
(1)审查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2)审查工程量计算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保持一致性;
(3)审查结算单价时英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对于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
(4)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
(5)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6)审查取费标准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
3、结算审定阶段
(1)工程结算审查初稿编制完成后,将审查初稿交结算审查委托人及发承包双方,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2)由我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结算审查的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
(3)由我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4)发承包双方代表人和审查人应分别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认并加盖公章;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结算审查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的结算审查报告。
七、审查结果:
经审查:
(一)施工单位原报结算价: 元
(二)审查后的结算价: 元
(三)审减额: 元
详见各楼之《工程造价汇总表》
八、审减原因分析:
从费率、无效签证、工程量虚报、定额套用错误等多方面逐行分析。可以加
九、特殊事项说明:
1.本结算未扣除施工所用水电费,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自行结算。
2.本结算未考虑工程质量与工期对工程造价造成的影响。
十、关于报告使用范围的声明:
审查报告仅供委托方为办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结算,同时作为内部审查依据使用。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审查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审查人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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