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建其幼儿园工程规划建设需要,需拆迁位于其小学校东侧、通物业路西侧、二马路南侧、水厂北侧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根据有关规定及分局审核批准,限期在20xx年4月15日前各户将其规划内用房屋内物品清出,我方将按照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拆除协议》执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请上述范围内相关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业主)按照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拆除协议》履行双方义务,使建设工程能够按照工期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二○xx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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