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适应省互联网发展的需要,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指派乙方专人负责承办甲方的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依法采取措施办理委托事项,具体措施由乙方决定,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应当确立一名负责人配合、指导乙方专人的工作。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授权范围
(1)行政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发放等工作
(2)网站备案:负责工信部网站备案系统中所有安徽主体的域名备案信息的审核等工作。
(3)数据核查:负责工信部网站备案系统中,属于安徽的备案信息的数据核查等工作。
(4)IP地址更新:负责组织安徽各电信企业按时完成IP地址使用、分配情况的报备更新等工作。
(5)咨询受理:负责解答用户对许可证的申请、网站域名备案等疑问。
第三条:乙方承诺
(1)乙方在本协议规定之权限范围内进行工作。
(2)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完成甲方委托事宜。
(3)及时完整地向甲方报送有关材料。
(4)主动积极维护甲方形象。
第四条: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免费的办公地点,以及工作中必备的办公用品等设备。
(2)乙方为了更好的工作,甲方会安排乙方参加必要的培训学习。
第五条:委托费用
(1)甲方每年需支付乙方必要的资金作为服务的费用。
(2)上述费用不包括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等其它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超出授权范围的;
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形象受损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的;
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
第七条: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方各执一份。
(3)本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协议执行期间,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二O 年 月 日 二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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