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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

2021-03-23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汉族,男, xx年1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x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区路100号。现住xx市x区和平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将本案移交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2、 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就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认为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请求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x年8月5日做出()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认为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个错误的裁定。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x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一直在位于xx市历下区和平路18号1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居住。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xx市历城区花园路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实。

  第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辖法院应该是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一)一般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3、原、被告双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9条)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6条)

  (二)专属管辖

  1、国内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33条)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案件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66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四)应诉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五)合同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侵权纠纷的管辖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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