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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2021-07-10 来源:意榕旅游网

  出卖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证件号码】

  地址:

  买受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证件号码】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菏泽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坐落于: ,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层,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房屋附属设施含【储藏室】 平方米【车库】 平方米 【车位】 及装修不可拆卸部分。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房屋产权证明

  1、该房屋现没有办理所有权证。

  2、商品房买卖合同号: (以 与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二)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三)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无。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无。

  第三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以套计价,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 元)。

  (二)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付款以收据为证,余款 元整(¥ 元)作为过户的保证金,待过户完毕之后另行一次性支付,付款以收据为证。划转方式:买受人支付定金的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第四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本合同中该房屋的权属证明由出卖人提供并保证真实有效,出卖人承诺和保证该房屋在交易过程中无任何产权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不涉及民间借贷,不涉及查封,不涉及(第三方)诉讼。如该房屋存在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出卖人保证此交易已告知和取得共有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并自行清理。如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或发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纠纷的,由出卖人及本合同签署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违约责任。

  出卖人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本合同及附加协议中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本合同及附加协议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

  在本房屋交付之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全部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之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应当在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 1 、2 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房屋买卖合同》及附加协议中所列物品;

  2、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第六条 权属转移登记及税、费相关规定

  (一)买卖双方同意,应于本合同签署后 (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转移登记所发生的交易费、登记费、测验费、评估费、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一切由过户产生的费用【买受人】【出卖人】各承担50%。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菏泽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同意,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的承担以约定为准。

  (三)本房因拆迁产生的安置费及利息归【出卖人】所有。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需缴纳新的税费的,由【买受人】【出卖人】共同缴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定金责任

  交付定金后,出卖人不论以任何原因提出终止合同,应双倍返还买受人所付定金;买受人不论以任何原因提出终止合同,买受人所付定金归出卖人所有。

  (二)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以下列方式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7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3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买受人因购买此房屋产生的损失。

  (三)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以下列方式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3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四)逾期确权责任

  如因约定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于房价款30%的违约金。

  如因某一方的过失而不能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守约方有权利退房;

  第八条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已付款的30%支付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

  出卖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受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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