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根据其各自所包含的内容对协议当事人构成约束力。
22.2 甲乙双方应以谨慎态度保证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要求,以使本协议项下股分转让合法、有效地进行。
22.3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加盖各自公司公章,并在下列条件完成后生效:
(1)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公告义务的公告期限届满。
(2)本协议当事人对权利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按照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交易金额后,甲方与乙方共同到相关部门刻制新的印章,丙方因旧印章使用所承担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新印章启用后丙方因新印章使用所承担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担保人的担保承诺由担保人另行出具。
22.4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 本协议由立约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
(以下无正文)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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