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天津市区(县)镇 村 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第二条出租期限
土地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第三条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出租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每亩每年支付(实物名称) , 公斤,共 公斤。
2.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共 元(大写:)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
出租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⑴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公斤(元);
第二次支付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公斤(元);
第三次支付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公斤(元);
⑵一次性支付: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⑶ 。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人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出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选定下面第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人、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九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人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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