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切实保障位于X公司32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正常生
一、煤种及质量指标:
(1)全硫St.ad≤1.3%
(2)热值Qnet,ad(kcal/kg)≥5000大卡
(3)挥发份Vad≥20
(4)水份Mar(%)≤8%(外水份)
(5)粒度≤10cm
(6)杂质:无
(7)其中:
Q ent.ad-8575.63-17.63Vad-94.64Aad-167.89Mad+41.52CRC(Kcal.kg)
(空气干燥基低位)。
二、保证金:
乙方签定本合同后一次支付 万元给甲方为履约保证金,
三、数量及价格:
1、每月供应数量吨,多供不限。
2、每月供应少于吨,结算单价每吨减10元。
3、合格的烟煤每吨送到堆放场,热值5000-5400卡
4、本价格可依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重新签认,甲乙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外观质量控制及粒径要求:
(1)防雨要求:运输过程按要求做好防雨措施。
(2)杂质要求:无草皮、树根、杂石、杂土。
(3)粒度要求:≤1010cm
五、拒收标准:
(1)对于进厂原煤有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买方有权拒收。
(2)进厂烟煤粒度≥10cm的重量占整车重量≥5%,买方有权拒收。
(3)买方供应烟煤质量指标中发热量低于5000卡时买方有权拒收。
(4)挥发份在低于18时,买方有权拒收。
(5)全硫在1.5%以上时,买方有权拒收。
(6)含有杂质拒收。
(7)水份(外水)超10%拒收。
六、采样、检验及计量方式:
1、采样按照每车次采样。
2、现场采样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采样,并现场封存一式三份盖好印章,一份由甲方化验,一份由乙方保存,一份用于在甲方化验结果有争议的情况下送国家质检部门化验,并以此结果为准。
3、物料到达现场指定地方后,放空备用水箱等待检验,经化验室检验合格出示化验报告后,地磅毛量计量后卸货回皮。
七、收货方式:
物料卸货后回皮计算净重(过磅单)一式四份各执一份,(地磅
留二份、送货一份、收货一份)指定经手人签名确认。
八、结算依据:
结算采用每1000吨为一批次,超过1000吨按实际数量结算提供有指定经手人签名化验单及过磅单到仓管部对数后,带同发票到财务部结算(所有单据不可缺少,否则不予结算)。
九、因质量、数量扣减及追加与违规处罚:
(1)水份含量扣款:当水份含量超过8%时(按外水份计算),按实测超出部分扣减。
(2)挥发份扣款:挥发份在低于20%时,实际挥发份与指标要求相比每降低0.5%,扣款2元/吨,每降低不足0.5%,按降低0.5%扣款。
(3)全硫扣款:当St.ad在1.3%以上时,实际全硫与指标要求相比每升高0.1%,扣款2元/吨。每升高不足0.1%的,按升高0.1%扣减煤款。
十、付款方式:
按批量结算付款(结算时扣除本合同约定应扣的款项),每供煤1000吨为一个批量,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国家例假除外)。
十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根据生产情况可即时调整进货数量。
2、收取因杂质过多必须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3、收取因未按指定地点卸货所产生的费用。
4、收回因送货人借洗手名义放水或使用各种诈骗手段为降低空车重量诈骗材料净量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处以五倍的罚款。
5、未按时向乙方结清应支付货款,每超十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总额10%的经济损失。
十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必须从 年 月 日起按甲方计划向甲方提供符合生
2、必须承担其二次抽查不合格无法满足生产要求,因此而产生的双方的经济损失。
3、承担因检验不合格而退回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4、承担因未按指定地点卸货所产生的费用。
5、承担因杂质过多需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6、承担因送货人借洗手名义放水或使用各种诈骗手段为降低空车重量诈骗材料净量造成的一切后果。
7、承担因未按指定地点卸货所产生的费用。
8、按约定月供应数量按时按量供货或按甲方生产情况在本合同月供量范围内即时调整的计划按时按时供货,甲方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
9、承担未按时按量供货而造成甲方无法生产的一切损失,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煤价上涨和政府行为所造成的情况除外(如地震、大雨、山体滑坡、交通管制和政府调控原因)。
10、结算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的17%增值税发票及310元/吨运输票。
11、因煤炭市场价格变动乙方无法履约的,乙方在七个工作日前通知甲方。
12、甲方如未按时付清给乙方的煤款,乙方可停止供煤,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付给乙方。
十三、合同期限:一年
十四、特别约定:
1、对于进厂原煤有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乙方违约保证金由甲方所有,甲方不予结算余款。
2、甲方未按时结付给乙方的全部煤款,乙方停止供煤。
3、因市场价格变动,甲、乙双方未达成新的协议前,甲方停止
十五、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叛乱等社会事件以及政府行为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的理由,并在15天内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双方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面免责。否则,均视为违约。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形成的相关文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利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按法律程序解决。协商期间,乙方不得停止供应烟煤,否则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并没收保证金及不予结算。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履约保证金到达甲方帐上之日生效。
十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二十、合同签约地:
二十一、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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