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性别: , 年 月出生,籍贯: ,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告: , , 年 月出生,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 年 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 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区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产证号 ),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 元,年租金总 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 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 年 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经
原告追讨后补交上。 年 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 年 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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