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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销售代理合同范文集锦

2020-09-20 来源:意榕旅游网

  房地产开发商: (以下简称为甲方)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房地产营销商: (以下简称为乙方)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 (以下简称为本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项目概况

  1.1甲方系 项目的开发商。本项目名称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项目名称的改变不影响合同效力。

  1.2甲方通过土地有偿转让,合法取得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开发和销售,已(或即将)取得预/出售许可证,并经(或即将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上市销售。(详见附件五: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预售许可证/大产证的复印件将于合同执行期间陆续补充。)

  1.3本项目位臵: 。

  1.4 乙方代销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实际以预售许可证中的建筑面积为准)。

  1.5代销物业性质: 。

  第二条 代理方式、代理期限

  2.1代理方式:

  全程营销代理: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本项目全程独家代理销售,并以甲方的名义对外销售,甲方不再自行销售或另行委托第三方代理销售。否则,该部分销售房屋均视乙方销售业绩,甲方仍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佣金。

  2.2双方约定本项目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可售房源销售至95%止。

  2.3 本合同代理期限内,除非本合同约定可以终止或解除条件出现,否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 开盘约定

  3.1开盘条件:可售房源已取得本项目预售/销售许可证并完成相应的网上申请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文本经甲方确定、甲方已落实按揭银行、销售价格和优惠原则已确定,可售房源在媒体广告正式公布对外销售之日,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之日为开盘日期。本项目开盘日期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

  第四条 成功销售界定和佣金结算

  4.1销售基价:是指本项目代理之物业销售的平均销售底价。本项目销售基价于认筹前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本案销售基价均为毛坯房价格。

  4.2乙方负责制定销售底价表、销售价目表及优惠原则,实行一房一价制,销售底价表应于每批房源正式认筹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执行,并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每期销售价目表及优惠原则由乙方拟订,经甲方总协调人签字确认后由乙方负责执行,并由乙方负责销控。

  4.3佣金结算方式:

  4.3.1乙方佣金由基本代理费任务跳点方式组成,佣金按月按套结算。

  4.3.2基本代理费按照已销房屋总销售额的2%计提取销售佣金。整体代理费为跳点形式即:在每批货量入市销售前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销售指标,如我方完成该指标甲方应按已销房屋总销售额的 0.3 % 给予额外奖励。并将该任务量完成前期按基本代理费已销房屋总销的2%计提部分补足至2.3%。我方没有完成该指标的情况下按照已销房屋总销售额的2% 计提销售佣金。

  4.3.3佣金结算时间:每个月的第5日前由乙方向甲方送交上个月已销售成交的房屋清单明细表和请佣表,甲方应于乙方送交请佣表后5日内审核并向乙方支付上个月佣金。

  4.3.4项目前期进场因为没有蓄客所以甲方承诺前3月每月于月的第5日预支销售费用2万元整(¥20xx0)

  4.4销售成功界定:

  4.4.1房屋的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购房者支付了首付款并签署相关认筹协议后,该套房屋视为成功销售。

  4.4.2直接由甲方介绍成交签订合同之客户,计入乙方业绩并视为乙方销售成交。此类客户或甲方书面同意享受价格优惠的客户,若优惠幅度大于案场销售折扣的,则甲方应根据案场当期有效的最低销售折扣价补足,乙方按照此补足价来结算佣金。

  第五条 各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保证项目在售期间内补齐所有项目所需合法的相关文件资料。

  5.1.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销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5.1.3甲方负责审核并签署合同文本及补充条款,乙方负责签订商品房合同。但甲方应在客户签署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合同的甲方盖章签字,逾期视为合同已签订。

  5.1.4甲方负责售房款的收取和客户合同登记、银行贷款和房屋产证的办理。现场财务由甲方负责派驻,房屋收取凭证由甲方提供。

  5.1.5甲方应在本项目正式开盘前30天将售楼中心及其销售所需资料准备完毕并交付给乙方。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上述事项无法交付使用,则乙方销售代理期限和销售目标的实现相应顺延。

  5.1.6甲方总协调人为 ,邮箱地址: 。该总协调人对于乙方需确认的各项内容签字后即视为甲方确认,在本协议内任何有关项目的变动,该总协调人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该总协调人如有变动,甲方须提前十天通知乙方。总协调人可将部分工作以正式授权形式授予甲方公司指定人员,该指定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具有和总协调人同等权利,甲方有义务将授权书面通知乙方。

  5.1.7销售推广费用应包括本项目销售中投入的媒体广告、楼书、售楼处装饰及家具、整体和单体建筑模型、效果图、灯箱广告、看板、房型家配图、引导旗、横幅、小区围墙广告、工地环境美化和造景等及相应的广告宣传活动,以及售楼处的水、电、通讯、办公设备用具等日常营销费用。本项目销售推广费用约为总销金额的 2%,由甲方承担。如没有按照双方确认的推广计划投放,则乙方的销售代理期限和销售目标相应顺延。

  5.1.8甲方有销售房屋价格、数量及对外销讲资料审核确认权,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销售秩序。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推广计划、营销方案或专业意见时,若五日内甲方未有反馈意见,则视甲方审核通过。

  5.1.9甲方应确保工程进度、房屋交付日期和产证办理日期。如工程进度或物业逾期交付,则乙方的销售代理期限和销售目标相应顺延。

  5.2 乙方责任

  5.2.1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开发进度和销售目标,组织市场调研、产品策划、销售执行等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关报告方案。

  5.2.2常驻案场之专业销售团队由乙方派驻,负责接待客户进行本项目的销售工作。具体乙方销售人员的劳务费用、福利及办公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5.2.3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购房者签订与合同样本不一致的条款,由此产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5.2.4 乙方对外销售使用的销讲材料内容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确认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同意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5.2.5客户签订合同后,乙方即与甲方约定时间,并将相关贷款资料全部移

  交甲方指定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

  5.2.6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销售周报、月报表和成交客户资料,定期向甲方书面汇报实际销售情况。

  5.2.7乙方代理销售之物业一旦销售成交,乙方承诺继续积极做好本项目的催款、按揭等售后服务工作。

  5.2.8乙方应按照销售价目表及优惠原则进行销售,并及时完成销售。

  5.2.9乙方应为甲方保守项目成本、客户资料和营销方案等商业秘密。

  5.2.10乙方的总协调人为 ,邮箱地址: 。该主要负责人如有变动,乙方应提前十天通知甲方。

  第六条 商业秘密及不可抗力

  6.1本合同双方承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相互尊重,不得向任何外方泄露所知晓的对方商业秘密。

  6.2如因地震、战争、瘟疫、洪水及其他特大自然灾害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或乙方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可免除责任,但应在事件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销售过程中,因乙方虚假承诺或以欺骗手段进行销售引起之争议,由乙方及时负责处理,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同时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

  7.2涉及到房屋建设和销售的合法性,工程施工、工程进度、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房屋交付、装修标准,交房期限,配套设施等方面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7.3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基本代理费。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到期应付款的日万分之五承担滞纳金;逾期支付超过三个月,则乙方有权撤场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除了向乙方支付佣金及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乙方的前期投入成本。

  第八条 其它

  8.1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若同意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本合同终止后的事宜,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个月内结清与本合同有关费用等事宜。

  8.2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本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前,若有房源已定购,甲方同意只要本合同届满或终止或解除后1个月内该些房源的销售合同签约并符合销售成交条件,则该些房源仍应视为乙方业绩,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佣金

  第九条 合同效力

  9.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可订立变更或补充协议,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本合同之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甲方年检通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二:代理房源的销售底价、销售价目表及优惠原则

  附件三:工程进度表。

  附件五:甲方与本合同执行期间,将本案所需土地使用证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复印件补齐至合同附件内;

  9.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4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通知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和文件,应面呈、快递或邮寄方式至另一方的本合同约定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邮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5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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