咀方(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甲方承建乙方筹建的青岛市市级粮食储备库二期工程,乙方拖欠甲方工程款一案,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欠甲方工程款相关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乙方欠甲方工程款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012419.29元(其中:工程款793633.18;损失费1705378.5;质保金468192.61;诉讼费、评估费25215+20xx0),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还款在确保诚信的基础上还款人民币240万元(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整)。
第二条、由于乙方资金困难一直未履行该还款义务,为了保证甲方的债权能早日实现,甲、乙双方就该欠款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内容 :
1、甲方同意乙方分三次还款,乙方第一次还款时间与数额:20xx年12月30日前还工程款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以实际到甲方账户为准),乙方第二次还款时间与数额:20xx年12月30日前还工程款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以实际到甲方账户为准),乙方第三次还款时间与数额:20xx年12月30日前还工程款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以实际到甲方账户为准)。
2、如果乙方不能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还款,只要发生一次超过七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判决数额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欠款数额,并按日支付判决数额0.5%的违约金,并付判决数额利息。
3、乙方已经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确的了解,经慎重考虑,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根据甲方要求随时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4、本协议还款数额包含[20xx]青民一终字第655号判决书及青岛市市级粮食储备库二期工程项目内容。其中二期工程主体、工程场区路面(室外)、排水沟及消防管网、强弱电若仍存在工程欠款,则均由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双方已谈妥协议价款(240万)中支付。
5、本协议还款时乙方必须支付现金或支票(不包括承兑支票),不得以物抵债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还款。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按原判决执行,乙方一次性付清原判决工程款及本协议第二条2款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本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关于青岛市市级粮食储备库二期工程的工程纠纷再无争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有关司法机关,向乙方主张青岛市市级粮食储备库二期工程中判决款项。
第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咀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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