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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供用水合同

2020-06-29 来源:意榕旅游网

  甲方(供水人):

  乙方(用水人):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法规,经双方协

  一、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 用水。

  (三)用水计量器具:DN 计量水表。

  (四)计费水表安装地点: (可制定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水表共 具,水表编号:

  二、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但在发生不可抗力、维护公共利益、管网建设维护或者乙方拖欠水费等情况下除外。

  (二)乙方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甲方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甲方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采取市政供水管水压直接供水方式的用户,甲方保证供水水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安装水表应注册登记。甲乙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乙方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 乙方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从高适用水价。

  (二)供水价格

  1.甲方依据乙方用水性质,按照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以及根据政府授权代为收取其他用水相关费用。

  2.乙方改变用水性质时,应向甲方申请变更,否则按分类水价从高收取。

  3.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甲方按照 月 周期进行抄表,乙方必须在每月底前缴清上一周期水费及相关费用。

  2.水费结算采取 □预存水费 □银行代扣□银行转账 □现金缴费 □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 。

  四、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双方贸易结算的水表。

  (二)结算水表外侧(进水端,含水表)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甲方按相关规定负责维护维修与管理;结算水表内侧(出水端)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乙方(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相关规定由乙方(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负责维护维修与管理。水表在使用期间因自然损耗造成的表计失准,由甲方出资更换;因发生人为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由乙方出资向甲方申请更换相应水表。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甲方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乙方,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4596332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乙方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

  (四)如甲方需要变更抄读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15日通知乙方。

  (五)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六)乙方对计量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甲方提出验表申请,由双方共同向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申请检定。经检测,如水表误差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甲方应当无偿更换水表,当月水费按检定结果多退少补,如水表误差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乙方则应继续按水表实际计量的度数缴纳水费。

  (七)因乙方责任造成不能正常抄表时,甲方可根据乙方上 三 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用水量,并限期乙方整改,否则,甲方有权按《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暂停供水;若乙方对于估算用水量有异议,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联系甲方进行抄表并按抄表数结算水费,否则,按甲方估算数进行结算。甲方在下次正常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已收的估算水费以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处理。

  (八)因乙方连续半年用水量增、减变化异常,按本合同第六条第(八)款约定执行。

  (九)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对乙方的供水。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供水。

  (二)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向甲方申请复核。

  (四)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向甲方交纳水费。若改变用水性质,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五)乙方应配合甲方抄验表及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六)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乙方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火栓用水。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甲方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乙方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重新铅封。

  (七)乙方不得盗用或转供自来水。

  (八)若乙方连续半年用水量增、减变化异常,应当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配合甲方核对查询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方案,否则,按未出现异常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每月水量进行结算水费或依据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乙方终止用水或随房产交易转让产权、结算户名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清算水费销户、过户等手续。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未履行申报手续带来的损失及后果,因未履行义务导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乙方不得擅自围挡、拆除、迁移、损毁水表等设施,也不得将水表等设施用于本合同以外其他任何用途,否则应赔偿甲方损失。

  (十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具体的联系方式,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收通知等可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微信至乙方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乙方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甲方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以采取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甲方门户网站、微信服务号等平台通知。乙方更换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导致无法正常接收甲方通知、缴费信息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维护公共利益等情形)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工作差错造成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逾期2个月不交水费的, 甲方可按《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暂停供水。

  2、 乙方擅自改变用水性质、迁改表前水管设施、偷盗自来水、转供自来水等,甲方可按《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暂停供水,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等进行举报。

  3、乙方不得随意围挡、覆盖水表,影响甲方抄表计收。影响甲方抄表时,应履行整改义务。否则,甲方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外,还可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的2倍计收水费。

  4、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火灾等特殊情况外,乙方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火栓用水,否则按偷盗水处理。甲方有权对消火栓产生的水费计入乙方生活用表合收。

  5、乙方因欠费、违规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乙方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并纠正违规行为;经三次以上(含三次)催告仍拒缴、拒不改正或因欠费被停水满一年以上的,甲方有权对该乙方进行销户拆表处理,如需恢复用水,应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八、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且实际供水之日起至按合同约定销户拆表或终止供水之日止。

  九、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提请 贵港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其它约定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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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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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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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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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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