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安部,于12月10日私自离职,因离职时未按x花园管理处相关离职办法办理离职手续。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了制度第2.2.3条的规定。
经管理处决定其行为属"自动离职",即自动放弃本月九天工资,以后一切事务与本公司无关。望大家引以为戒!
特此通告
x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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