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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函

2020-06-01 来源:意榕旅游网

  致:北京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北京的委托,就贵司拖欠货款事宜(以下简称“题述事宜”),郑重致函贵公司。

  x年6月23日,贵公司与北京就事宜签订了金额分别为42,660元和103,000元的两份《 订货合同》,分别约定:贵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北京合同总金额50%的预付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另外50%货款。两份合同签订后,北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经贵公司验收合格,但贵公司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验收货物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另外50%的货款,即截至今日,贵公司仍拖欠前述两份合同的货款共计72,830元。

  贵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北京的合法权益。北京考虑到贵公司在同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声誉,双方在之前的合作过程中关系融洽,避免因题述事宜损害了贵公司良好的商誉,曾多次协商要求支付欠款,但贵公司至今仍拒绝支付。

  现北京委托我们向贵公司出具律师函,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此函后,慎重处理此事,立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x年3月16日前给予答复并支付拖欠货款。北京表示,届时若贵公司仍未能支付拖欠货款,北京将委托本所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贵司支付全部拖欠货款、每日3‰总货款的违约金及其他相关损失。

  特此函告,望贵公司能尽快妥善处理与此相关事宜。

  附:本律师函一式两份。

  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

  

  x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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