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工作报告}量化指标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xx】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37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xx】41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县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请下列机动车所有人于20xx年9月30日前将机动车交售给取得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处理,并将报废淘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德安县交警大队车管所
201x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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