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员工入职合同期间,已与用工单位建立了计生管理关系,接受用工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用工单位依法对员工计生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员工本人入职后愿意按以下要求,保证落实各项计生管理措施。
一、本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接受用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本人入职时,如实填写提交《民航中南空管局社会招聘人员婚育情况登记表》和提交本人真实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计生服务证。
三、本人按用工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对本人计生情况的函调工作。员工如被举报违反计生管理规定且不积极配合调查的,用工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已婚女员工,采取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如避孕失败导致意外妊娠的,应即时自觉采取补救措施,保证不超生、抢生。每年不少于三次查环查孕,并将查环查孕情况按时报用工单位。已婚男员工,如实反映配偶生育、避孕节育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
五、本人结婚或生育的,要符合法律准许条件和手续,并提前一个月告知用工单位。
六、本人有收养、助养、代养情况的,必须符合法律准许条件和手续,并告知用工单位。
七、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或隐瞒违规事实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员工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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