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男,汉族,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住,联系电话:。
女方:,女,汉族,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住,联系电话:。
双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2、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确认无对外债权、债务;若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4、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生活用品、手机、电脑、首饰、手表等)归各自所有。
5、双方承诺,对于财产、债权债务双方均无隐瞒。若一方有隐瞒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对方另行要求分割。一方隐瞒债务,致另一方被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可以向隐瞒债务一方追偿。
6、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胁迫、欺诈、误解等使协议无效或撤销之情形。
7、本协议书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且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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