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20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 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 20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 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人:
年月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