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总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承租其位于丰台区南三环东路1室二居室住宅一套(以下简称该住宅),该住宅建筑面积7平方米,出租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期限12月(壹年)。乙方需按本《房屋出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履行相关义务。
协议正文:
第一条:该住宅的租金为人民币元/月,大写:叁仟伍佰元(合元/年,大写:肆万贰仟元整/壹年,)由乙方分四期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每叁个月支付一次。
首期房租人民币元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以前,备注;首次付款:首期缴付人民币元(含住宅综合保证金元),缴付时间为年月日,第二次缴付租金时间为年月日;第三次缴付租金时间为年月日;第四次缴付租金时间年月日。
第二条:该住宅的有线电视费、电费、水费、上网费、煤气罐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自行缴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入住前向乙方收取住宅综合保证金”人民币元(即一个月的租金),本《协议》正常终止时,若未发现需赔偿或/和补收事宜时,甲方向乙方全额反还(不计利息);
第四条:乙方承诺爱护保护该住宅的建筑主体、装修装饰、固定或非固定家具、以及相关的家电设备、卫浴设施及门窗地板等;乙方承诺不对该套住宅的墙面等部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污损(包括钉钉和刻画);
第五条:该住宅内的甲方财产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窃、损坏、丢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住宅发生重大事故(如火灾)等情况,导致甲方财产严重受损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相关损失(赔偿不仅限于“住宅综合保证金”额度内);
第六条:甲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已明确告之乙方应注意的相关安全事项,乙方保证其在使用该住宅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事故(含人身伤害及意外伤害)均由其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甲方有权对该住宅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不得拒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该住宅的任何门锁;
第八条:应乙方要求,该住宅的电话办理停机;乙方若使用时应使用甲方在该住宅装修时设置的电话线路,不得另行在该住宅内装置电话明线;
第九条: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必须和甲方共同对该住宅内的装修装饰、家电家具、设施以及水、电表起始数据进行验收(根据本《协议》的附件:清单),验收完毕,共同在在《附件》上签字;
第十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若甲方(出租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口头(书面)通知乙方(承租方),甲方(出租方)退还未住期间的租金,其它费用按实收取,甲方(出租方)赔偿乙方(承租方)一个月的房租(35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租赁期间,若乙方(承租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口头(书面)通知甲方(出租方),甲方(出租方)退还乙方(承租方)未住期间的租金;其它费用按实收取,乙方(承租方)赔偿甲方(出租方)一个月的房租(元,大写:仟佰元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以上时,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即可终止本《协议》,收回该住宅的使用权,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不仅限于“住宅综合保证金”额度内):
1)乙方利用该住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该住宅用途的(如用作仓储);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该住宅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4)乙方有严重损坏、破坏该住宅内甲方财产的情况;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拖欠房租和/或其他相关费用十天以上时;
6)乙方拒绝甲方对该住宅进行检查和/或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重大违约嫌疑时;
7)乙方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导致周边居民向甲方反映时;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该住宅进行合租使用的;
9)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增加该房屋常住人口的。(经甲方确认,该房屋常住人口肆人。)
第十二条: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时,乙方均应无条件于本《协议》终止日或者提前清场(搞好卫生)退出该住宅,但“住宅综合保证金”将在本期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清算后多退少补。若乙方拖延清场时间的,每延后一天,甲方将在“住宅综合保证金”内扣除伍拾元用于补偿损失,超过一周仍未清场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因强制清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强制清场而导致乙方相关财产受损或者灭失,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月日——年月日;到期后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清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共同生效。本《协议》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即为生效;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均以甲方出具的《收据》为准;随同协议应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该住宅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字时间:年月日签字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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