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瘦肉精”事件后,为打击向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违法行为,防止“瘦肉精”流入养殖环节,防止“瘦肉精”生猪流入我市,防止含“瘦肉精”畜产品流入市场,切实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20__年以来,我局根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部门的指示精神,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工作中,我们突出抓了以下5个方面:
一、搞好宣传培训,增强防范意识
为提高广大畜禽养殖户和消费者对“瘦肉精”的危害和在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添加“瘦肉精”将承担的严重后果的认识,增强对“瘦肉精”的防范意识,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管,我们先后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瘦肉精”相关知识的宣传。
一是转发学习上级文件。先后转发学习了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瘦肉精”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青牧发〔20__〕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青牧发〔20__〕38号)、《关于印发《养殖及相关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牧发〔20__〕68号)和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转发鲁牧监发〔20__〕1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紧急通知》(青牧发〔20__〕50号)等一系列文件。
二是举办“瘦肉精”知识培训班。先后举办了由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负责人参加的“瘦肉精”知识培训班,对“瘦肉精”的性质、危害和违法使用将承担的责任与后果进行了系统学习。
三是开展现场咨询。20__年以来,我局先后3次在城区繁华路段,开展“瘦肉精”相关知识宣传。主要宣传“瘦肉精”的性质、对人体的危害、发现销售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应采取的措施及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将承担的后果等。共发放宣传材料6000余份,现场咨询人员460多人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是发放《告知书》、印发明白纸、张贴宣传通告等。先后印发《“瘦肉精”相关知识》明白纸24600份、《告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书》1000份,发放、张贴《关于严厉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化合物行为的通告》等宣传材料47200份。
五是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先后多次在莱西电视台、《莱西市情》刊播、刊登“瘦肉精”知识及专项整治活动的信息,使“瘦肉精”相关知识与危害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在全市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到了宣传面达到100%。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行动顺利开展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了莱西市畜牧兽医局“瘦肉精”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莱西市“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田树梅任组长,副局长迟华庆、吕东君任副组长,兽药饲料管理科、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防疫科、生产科、疾控中心、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与清缴进行明确分工,落实了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责任,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
二是召开专题会议。20__年,青岛市畜牧兽医局第一次“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后,莱西市政府就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对“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并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名义下发《“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我局也先后多次“瘦肉精”专项整治专题会议,了解当前形势,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强化监管、开展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与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
三是制定下发实施方案。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工作有序开展,先后制定下发了《 莱西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莱西市养殖及相关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莱西市20__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一是落实监管责任。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具体科室,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并由专人负责,每周五将清缴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各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辖区内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一旦发现“瘦肉精”或含 “瘦肉精”饲料,由专门科室进行清缴、封存、上报,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局。对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生猪贩运人员和经纪人及兽药饲料经营业户,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由各动物防疫监督站负责监管,并将监管任务落实到每名监管人员,确保监管面达到100%。
二是实施领导班子包联督查制度。为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20__年起,我局还积极实施了包联督查制度。即,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站所分成5个督查组,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工作督查,每月召开两次调度会议,汇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是落实承诺制度。与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生猪贩运销售经纪人签订《不生产、不销售、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23500份,承诺书签订率达到100%。
四、开展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一是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莱西市共有兽药生产企业4个,饲料生产企业12个,兽药经营企业83个,饲料经营企业48个。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由兽药饲料科牵头,实地检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仓库、货架,生产原料购进、使用和产品销售记录。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以由基层动监站为主,对辖区内的兽药、饲料经营企业进行严格排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的仓库、陈列架,查阅进销货记录。
二是对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排查。莱西市共有生猪养殖场、户8809个,肉牛养殖场、户1459个,肉羊养殖场、户1214个。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由动监所牵头,对全市所有养殖场(户)进行多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生猪、肉牛养殖场是否购买和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购买使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产地检疫、销售去向等内容。突出加强周边镇、村,尤其是与莱州等县市交界的镇、村的生猪养殖场、户的排查力度,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场、不漏户。
三是对生猪、肉牛、肉羊收购贩运企业(人)和经纪人进行全面排查。由动监所牵头,摸清全市所有收购贩运企业(人)、经纪人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要求收购贩运企业(人)和经纪人收购生猪时要查验养殖场(户)《承诺书》、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到今年5月16日,我市共出动各类执法人员4317人次,排查饲料生产企业180个次,兽药生产经营企业1392个次,生猪养殖场(户)16045个次,肉牛、肉羊养殖场(户)4730个次,生猪、肉牛、肉羊收购贩运人员、经纪人226人次,排查覆盖面达到100%。到目前,尚未发现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现象。
五、加强检验检测,消除安全隐患
一是加强饲料质量安全检测,把好饲料使用关。针对“瘦肉精”多与饲料一并饲喂、多出现在养殖环节的实际,不断加强对饲料特别是养殖环节饲料的检测。20__年以来,共抽检生猪、肉牛、肉羊饲料样114(批次),经检测,未发现含有“瘦肉精”的饲料样品。
二是加强对生猪出栏前的检测,把好生猪出栏关。对出栏生猪,在出栏前进行尿样抽检。去年以来,共抽检生猪尿样1003批次,未发现含有“瘦肉精”的样品。
三是加强生猪屠宰检测,把好产品安全关。为避免“瘦肉精”问题生猪进入流通环节,我们不断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遵循检疫规程和程序,到场到户现场检疫。严格实行屠宰环节“瘦肉精”检验与检疫同步,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凭“瘦肉精”检测报告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到了“五个100%”,一是进厂动物检疫持证率达到了100%;二是查证验物率达到了100%;三是耳标回收率达到了100%;四是病死和检疫不合格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了100%;五是出厂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率达到了100%。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狠抓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工作中,将重点做好以下6个方面:
一是狠抓工作责任落实。我局与下属工作单位、个人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与畜禽养殖业户、畜禽贩运企业和经纪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不生产、不销售、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确保书面签订率达到100%。将专项整治与清查收缴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相关单位、个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奖惩力度。
二是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专项整治与清查收缴工作中,我们将与食安办、工商、公安等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一旦发现“瘦肉精”涉案企业或个人,立即进行通报,迅速组织清查与收缴工作,防止问题扩散。
三是加大排查力度。定期开展对畜禽养殖业户、畜禽贩运企业和经纪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排查,重点加大对与其他地市接壤地区的排查力度。排查过程中,重点检查养殖业户和经营企业的小料库、药品库等重点部位和其他可能藏匿的场所,确保排查效果。引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生产记录等,切实做到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四是强化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通过认真开展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兽药经营清理与规范等专项行动,引导、督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GMP、GSP要求运行,切实做到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原料采购使用规范、生产经营记录完善、各种制度有效落实、不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等。
五是加大执法力度。对排查、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三个一律”、“五个不放过”(即,对待“瘦肉精”案件,要按照“一律报告当地政府、一律移送公安部门、一律按法定最高限处罚”的处置原则,坚持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溯源不清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产品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违法的国家公务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原则)的要求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六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加大对“瘦肉精”监管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力度,对由此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