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 (以下简称甲方)
闲置车辆(单位或个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定西市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加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一辆车型为 ,车牌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的自备车交由甲方代管代租;该车以甲方名义和客户签订租赁合同。
二、代管代租期限为一年,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重新订立协议。
三、合同期内,甲方必须将乙方车辆的出车情况,收费标准详细地做记录,每月底单车核算。次月15日前双方按实结清上月的账目。
四、代管车辆的养路费、保险费、正常保养费、GPS终端设备及服务费、洗车费(按每单一次计算)、相关费税由乙方承担;代管车辆的最底投保标准:交强险、三责险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5万、全车盗抢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
五、乙方代管车辆发生故障,甲方施救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维修由甲方统一安排,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车辆发生事故,甲方可协助处理,并负责保险公司理赔工作。
六、甲方每月15日向乙方收取上个月的车辆管理费,每辆叁佰元,代租费按月营业总收入的'10%收取,以及上月度的车辆修理费,养路费等有关规费和车辆检测等相关费用。或按每次租金的20%收取服务费。
七、乙方车辆在甲方代管理期间,凡发生下例情况之一的,且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垫付责任,协助乙方处理,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承租人因酒后驾车,造成损失的。
2、承租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者无有效驾驶证的人员驾驶,造成损失的。
3、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造成损失的。
4、承租人利用诈骗形式骗取车辆,车辆无法追回的。
5、承租人未按合同履行,造成损失的。
6、承租人造成的难以收回的一切损失。
八、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和客户种类随时调整租车的价格,代管车辆必须与甲方的促销(优惠)活动统一经营管理。
九、协议期内,有关管理部门如政策性调整征收收费标准,乙方应按调整后的征收收费标准缴纳。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经双方签定后生效,若双方遇有需要补充的内容,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有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电 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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