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乙方为x有限公司在职机械维修人员,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提供为甲方所属设备进行维修和定期保养服务。就此事宜,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服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甲方不再需要所属设备维修工作时止。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设备出现故障或需要定期保养,甲方负责通知乙方及时到达现场,并提供必要的设备、人员支持和所需备品备件。
2、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需要,对所需备品备件计划审核、采购、保管和领用实行专业归口管理。
3、根据需要,为乙方发放必要的劳保用品。
4、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工作。
5、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上月维修服务费,标准为4000元(税后)/月,具体费用支付额度根据乙方完成任务情况,由仓储管理部提出考核意见,会知生产加工部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兑现。
6、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
第三条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全面负责甲方所属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定期保养工作。
2、甲方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应保证在接到通知后两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3、根据行业规定,定期、按工作标准对甲方所属设备进行保养。遇有法定节假日,应在休假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节假日期间设备使用安全。
4、为甲方提供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计划方案,并负责对司机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知识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5、定期提出备品备件的采购计划。
6、每月第二周星期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对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对日常维护保养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7、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管理和安排。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8、乙方应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遵守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9、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如因乙方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其它相关约定
乙方因违反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制度,发生事故或过失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或被有关部门审查或处罚的,均由乙方本人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无故拖欠维修服务费用;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无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乙方无正当理由三次未能按约定时限到场或未按要求履行服务协议的;
4、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严重失职,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损坏设备、机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5、违反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等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期间,甲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因乙方年龄、身体或其它原因影响协议继续履行时,本协议终止。
第七条 补充规定
1、设备出现故障或需要定期保养,仓储管理部负责通知乙方和生产加工部调度室,说明故障原因和情况。
2、乙方接到报修通知,未按时限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每有一次扣减服务费200元;遇有紧急情况,乙方不能按时达到现场的,甲方有权安排其他维修人员进行现场抢修,维修费用从服务费中相应扣除。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人力资源部、生产加工部、仓储管理部、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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