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 建物地址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泰安市 门头房及其附属设施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做商务经营使用。
二、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 年。
三、 租金与押金
1、 双方商定每年租金为人民币。乙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一周内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该租金不包含开具租赁发票的税费,如乙方需租赁发票,则在该租金基础上按照地方规定增加开具发票相应税点费用。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房屋保证完好押金元,租期结束,双方共同验收完毕无异议后,无息退还。
3、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天(每年租期临近甲方可提前7天提醒乙方),则视为乙方自动退租,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四、甲、乙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 甲方须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2、 甲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力。
3、 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办理营业手续提供方便,并积极协调周边关系。
4、 乙方应按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
5、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不得破坏房屋结构,须保留原有上、下水管道及供电线路的正常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添置的可移动物品搬走,并保证不影响房屋的完好及正常使用。(租期结束时,装修不得破坏)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并保证合法经营,如发生转租现象,扣罚乙方交纳押金 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在10日内应无偿交出房屋的使用权。
7、年债务均有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年 月 日之后发生的水、电、物业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协议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2、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当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
3、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否则所产生的违法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房屋。
4、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双方友好合作,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辖区仲裁委或法院解决。
5、本协议壹式贰份,每份贰页,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6、本合同签订地点,
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
电话: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 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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