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生产需要占用乙方土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甲方占用的 地,按松桃县政府通过的【20xx】10号文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地标准为 元;
二、乙方自愿将(地名) 的 地,面积 ,有偿转让给甲方用于堆沙、建房、修路等;
三、一次性转让金额: 元,大写金额: ;
四、转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长期使用至杨家湾锰矿开采结束为止,公司不得转给其他人,且归乙方所有,在转让其间,甲方有权依法使用上述土地,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
五、乙方将其所辖地块转让给甲方后,应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工作,包括界限、勘定及维护,阻止其他人侵入所辖地块,若该地块转让前乙方与他人有任何纠纷或矛盾,乙方应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
六、乙方代表声明赵家沟村委授权其签署本协议,且已完全了解本协议的内容,若无权签署本协议,乙方代表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保证本协议得以完全履行,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赵家沟村委一份,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否则按合同法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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