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加快本村市政建设和新农村改造,改善住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妥善安置本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所拆迁户,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现就乙方老房拆迁、杂地征用进行安置补偿,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老房 间,杂地 平方米,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老房及杂地上一切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逾期甲方有权予以强制拆除。
二、安置补偿事项
1、根据甲方老房拆迁安置政策规定,乙方享有安置地基一间,具体位置由甲方根据老房现状就近安排。该地基甲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办完建房所需的相关手续并协调好地基坐落位置地户的工作。
2、根据甲方杂地补偿政策,乙方享有宅基地 间,坐落位置由甲方统一安排,该地基甲方必须办完建房所需的手续并协调好地基坐落位置地户的工作。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街道设施费及相关费用。按当时区域地基款收费为准(收费标准按集体讨论结果收取)。
三、本协议签订后如涉及到征用乙方承包地、自留地,乙方应按甲方统一规定履行无条件配合征收,土地征收补偿费按县政府标准支付,同时享受甲方统一规定的村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甲方就征地返还指标再行分配,乙方仍有权利参与分配。
四、本协议签字后甲方对待本村其他村民的老房拆迁安置条件优于乙方的,甲方应补足乙方。
五、收取老房拆迁设施费每间6000元,付给拆迁户周转房每间3000元。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配合本村新农村建设等工程,不得阻挠、破坏。
七、在1993年航拍以后的,乙方建成的位于涂厂村的楼房或简易房等房屋,乙方应无条件拆除,并自愿放弃拆迁补偿费,甲方一律不给予安置。
八、协议效力:
1、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在此前签订的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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