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不同场合引用过培根的一段名言,即:“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他借此想说明,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基于此,xx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公正司法的前提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当前影响公正司法的因素主要表现为司法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比较普遍。因此,要保证公正司法,就必须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在去司法的行政化方面,《决定》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了贯彻此要求,《决定》特别规定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现实中,有些法官和检察官不敢抵制来自各方特别是某些领导的干预,乃是因为其有后顾之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决定》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在去司法的地方化方面,《决定》也作出了多项改革。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等等。
要保证公正司法必须司法公开。司法公开体现在多个方面,此次《决定》明确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并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
要保证公正司法必须保持司法中立。当前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关系案、人情案。《决定》明确规定,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
要保证公正司法必须有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作为法治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必须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必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要保证公正司法必须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可以有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各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等。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还特别强调,对司法领域的腐败要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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