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金损失。
(四)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
(五)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
第四条企业在建立与实施资金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授权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合法合规,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清理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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