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下简称方):
乙(水泥厂):
经双方协定一致,签订水泥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计量单位、单价、金额
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 (元)金额 (元)备注价金总额 元。
二、质量标准:
水泥标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由乙方按批向甲方交送水泥出厂质量通知单。甲方凭单验质。
三、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
甲方组织运输工具到乙方仓库提货,运费、上、下车费等均由甲方自理,乙方凭合同和甲方收款人出据的证明发货。若遇便车,甲方可以代运,其代运费用概由甲方负担。乙方垫付的款项,随同水泥价款一并结算。
四、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20xx年x月x日前提(供) 吨。
20xx年x月x日前提(供) 吨。
20xx年x月x日前提(供) 吨。
20xx年x月x日前提 吨。
甲方逾期提(收)货的,乙方有权处理该货,并不免甲方责任。
五、付款办法和期限:
1、甲方在20xx年x月x日前付定金 元;
2、采取先汇款后结算方式:甲方按购水泥总金额分期先汇款。
20xx年x月x日前电汇 元。
20xx年x月x日前电汇 元。
20xx年x月x日前电汇 元。
20xx年x月x日前电汇 元。
3、采取托收承付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执行。乙方每x月x日-x日凭实发水泥开具销售发票向甲方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六、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中途退货或违约拒收的。除偿付退(或拒收)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提货的,每天偿付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管费用。
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5、6项规定的责任。
乙方责任:
1、不能交货的。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所交水泥质量、规格不符合同规定。除自费负责处理外,还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3、承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x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从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代表人: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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