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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处委托书集锦

2020-06-15 来源:意榕旅游网

  尊敬的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据此,我们就你申办委托书公证告知如下:

  一、委托书是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务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书面法律文件。委托人实施委托行为时,应明确:

  1、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予充分的信任;

  2、委托人已充分考虑到了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所行使的一切行为均由委托人本人负责;对因受托人不行使或不完全行使受托权限内的事务而产生的纠纷、损失等后果均由委托人本人负责。

  二、委托人应慎重考虑委托书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如:委托人、受托人的相关信息;授予的权限及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委托期限的长短及实践性;委托有无转委托权及可能产生的利弊等等)。

  三、基于委托书的特殊属性,本处建议涉及经济权益的委托书应谨慎办理,特别是对以下内容,建议由委托人本人亲自办理或委托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办理:

  1、代为签署涉及经济权益转让的合同,如房产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

  2、代为支付、收取相关经济收益,如代为收取房价款、代为还贷、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

  四、委托书内容涉及处置属于夫妻、家庭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夫妻、家庭成员及全体共有人均应取得一致意见。

  五、基于委托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性,委托书中不能有“不可撤销的委托”等与单方法律行为特征不符的条款;特殊情况,委托人和受托人可考虑签署委托合同。

  六、无论委托书由委托人本人提供或申请由公证处代书,委托人均需在确认委托书全部内容后方可签名;委托人一旦在委托书上签名,即表明委托人对委托书的内容均予以认可。

  七、委托书公证书副本的制作份数请于申请时提出,不补作副本。

  八、委托书建议由委托人或受托人领取,由他人代领的请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风险。

  九、委托书经公证并领取后,因委托书文字及内容有误、有遗漏、有歧义或有关部门认为不能正常使用的均由委托人本人自行负责,本处不予修改。

  十、委托人需终止或变更受托人的代理权的.,委托人须收回全部委托书公证书原件后再另行申请办理相关公证。

  十一、请妥善保管、使用自己的各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注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十二、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书公证书时,应具有合法的目的、出具有效的、真实的证件材料。对欲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假冒他人或使用虚假的证件的不法分子,本处一经发现即拒绝办理并没收相关材料、移送相关执法机关。

  本委托人已经认真阅读并认同了上述《委托书公证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本委托人保证:本人的意思表示及所提供材料均系真实;本委托人对委托的法律意义均已明确;本委托人对受托人完全信任;本委托人对本人在公证员面前所签署的委托书的内容均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和补充。

  授权人:

  日期: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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