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王君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第5、6、7条之规定,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乌伊东路昌吉市达盛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塑料编织设备一套(包括圆织机十台、印刷机一台、拉丝机一套、涂膜机一套、缝包机两台、缝纫机台。)转让给乙方,转让费30万元整。
二、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转让费,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1、乙方分二次付清转让费。
2、价款按等额方式支付,即每次支付15万元。
3、协议生效之日乙方支付转让费,即20_年支付15万元, 年 月 日支付15万元。
三、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其付款限期为十日,经甲方催告,乙方未付清应付款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设备,乙方前期所付款项折抵为设备租金不予退还。
四、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协议,若甲方违约,除应支付本协议约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外,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并按设备实际使用期限退还乙方所付款项。
五、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所负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财务、人事及企业法人变更等相关手续。
七、甲方现有原材料、半成品折合人民币元一并出让给乙方,协议签订之日,乙方须付清该材料款。
八、以上协议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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