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教育,使干部、教师、学生掌握校园安全、交通安全等有关法规和安全方面的知识,树立安全意识。
1、法规政策教育
各类安全法规和政策是安全工作方针的具体体现。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莲 山课件 ]提高师生的政策水平,增强安全意识,达到零指标。
2、安全知识教育
主要是《中小学生安全教育须知》一书的教育及其他有关资料教育。每学期至少一次大型的安全知识教育。
3、典型经验和事故的教训教育
学校第一负责人根据上级的通报情况结合本校与兄弟单位的经验和教训,宣传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师生看得见,摸的着,说服力强。从事故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经常性安全教育
每学期每月必须进行安全教育一次,全校性教育一次,开展红领巾广播站安全教育每周一次。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武陵镇中心学校与所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民办学校签订年度安全工作责任状。
一、切实加强安全工作领导。各学校建立专门的领导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工作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和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各项制度。层层签订学校安全目标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告家长书,将学校安全工作和责任分解细化,落实到学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构建学校统一领导,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各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学校安全工作格局。
三、进一步健全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寄宿制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大型活动审批制度、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班级以上成建制的校外活动,报镇中心学校审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上报镇中心学校,并迅速组织力量抢救,坚决杜绝隐瞒不报现象。
四、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各校要建有安全教育专栏,要悬挂永久性安全教育宣传标语。各校要在学生中普遍开展以预防饮食、火灾、交通、溺水、拥挤、踩踏等事故为重点的各种安全知识教育。上好安全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2节)。根据不同类型学校及学生的年龄特点,将安全教育贯穿到教学全过程,渗透到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学校各项集体活动中。并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的同时,定期开展紧急疏散和应急自救演练,培养学生的自救互救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学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按校车安全管理鼎城模式建立学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学校门口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要建立落实校车检验制度,做到定期检验、保养和维护,坚决杜绝病车上路。严格对校车驾驶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驾驶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制度,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学生幼儿上放学乘坐交通工具台帐,在学生幼儿上放学时段和重要路段,安排专人值班,禁止学生乘坐非法车辆。各校要制定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值班表,并对值班情况做好详细记录。严禁学校幼儿园以任何形式参与非法车辆营运学生幼儿。
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建立消防设施定期保养制度,保持消防设施完好,确保消防设施能用、够用、全用、会用,加强各学校用电安全管理,经常组织消防和用电安全检查,建立并落实重点部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设立应急灯和安全通道标志,制定火灾应急预案,保持校内通道和建筑物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制定化学危险品及雷电安全管理制度。
七、全力抓好学生饮食卫生和防疫工作,确保各学校师生身体健康。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商店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坚决杜绝学校商店食堂销售“三无”产品。各校每周都要对食堂、商店过期霉变食品进行清理,做好记载。食堂、商店从业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对从业人员每期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并建立档案,定期对食堂、商店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体检。进一步加强对食堂、商店的生产、加工、储运等场所的严格管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并及时报告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切实加强学校治安管理和周边环境治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治理力度,做到学校周边200米以内无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和摊点。加强对校园、教职工和学生宿舍等重点部门的治安巡逻,巩固“禁止刀具进校园”活动成果,坚决杜绝各类刀具进入校园。加强校门管理,严格履行校园出入人员登记手续,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开展各种活动。
九、加强检查督促,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校每周都要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每月27日前将该月安全隐患排查表上交镇中心学校,并建立好安全工作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确保全年内不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凡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单位不评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先晋级,并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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