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有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有关事宜,经双方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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