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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货款及结算方式

2021-11-16 来源:意榕旅游网

  7.1 本合同商品价格已包含但不限于成本、利润、税金、验收、保险、运输、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更换等乙方完成本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支付的全部费用。

  7.2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方式结算货款。

  (1)乙方收到货款后24小时内发货。

  (2)甲方收到货及发票后分期付款。

  (3)乙方应按甲方实收商品数量在甲方收到货后一个月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5日内汇款到乙方指定账户。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7.3 乙方应当按照市场同类、同品质商品最优惠价格向甲方供货,合同期内,随着市场价格波动,商品价格如需上调,乙方应当提前1周向甲方重新报备各类商品价格,甲方审查后同意调整价格的,双方签订书面调价补充协议;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价格,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另行与第三方合作,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商品价格如有下调,甲方有权提出价格调整,乙方同意的,双方签订书面的调价补充协议,乙方不同意降价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另行与第三方合作,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双方同意调价的,以签订书面调价补充协议为准,调价补充协议签订前已送货物按调价前的价格计算,签订后运送的货物按补充协议约定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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