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热用户:(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5号令《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京价[商]字[20xx]第372号《关于调整北京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及京政管字[20xx]433号《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小区供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双方特制定并同意遵守本协议。
一、供暖面积及供暖费标准
乙方居住在___小区___楼___单元___室,房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甲方向乙方收取供暖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___平方米、采暖季___元,即乙方每供暖季应交供暖费为___元。以上收费标准将随着国家规定标准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所属小区的供暖工作。
2、甲方在国家规定的供暖期内保证供暖时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和达到国家规定的供暖温度(18±2℃),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3、甲方在每次对供热系统进行试水前以张贴通知形式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保证留给甲方的联系方式畅通,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乙方拒绝提供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变更未告知甲方的,甲方在小区公告栏的公示即视为告知。
4、甲方入户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进行,乙方应给予配合。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了保证甲方的供暖服务工作正常运营,乙方应于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本年度供暖费。超过以上期限不交者,按日累计加收5‰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供暖费之日止。超过期限三个月,乙方仍未交清上述费用,甲方有权行使相应的权利。
2、乙方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拆改室内采暖设备或者取用供暖系统循环水,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热、漏水及其它责任。
3、乙方对室内采暖设施的良好状态负有管理义务,供热设施安装施工维保期过后,乙方对室内供热设施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采暖设施异常、循环水(蒸汽)泄漏、意外停热等现象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4、乙方如需变更房屋所有权或交费主体,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仍按本协议执行。
四、其它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甲方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签字)
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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