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出租方(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店铺(门面)概况
1、转让门面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
2、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终止。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1、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年,即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月租金为元人民币。
2、门面转让乙方后,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继续在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期内享有使用权,且有转让权。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1、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2、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和营业设备等全部归乙方。
3、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或乙方,根据三方约定)支付定金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1、转让门面定于年月日正式交接。
2、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3、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4、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2、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定金。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元/天。
3、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对乙方承担该门面租赁权的瑕疵担保责任。如因该门面存在租赁权的权利瑕疵而导致乙方转让费等损失,丙方需赔偿乙方同等金额的损失。
八、特别约定
1、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和丙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门面设施、设备和装修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2、未尽事宜,双方或者三方另行协商,协商后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日期: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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