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犯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的,学校老师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家长要保持通信畅通,因家长通信不畅,不能及时通知的,所有后果有家长负责。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监护人要做好学生交通安全监护工作,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与学校无关;学生违反规定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出现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鞭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1、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渠边玩耍,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2、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工负责。
13、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4、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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