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
xx县滦源糖化饲料厂:
由于你厂地处居民区的居住密集区,属环境敏感地段,周边居民对你厂噪声扰民、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气味难闻、锅炉烟尘造成污染等环境问题反映强烈,多次通过各种途径向县政府及环保局反映和投诉。
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生产中设备运转和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2、生产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3、糖化饲料生产中产生恶臭气体,属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4、锅炉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烟尘对大气环境造成较严重污染。
5、生产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能耗高,不符合清洁生产政策要求。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__年8月31日前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对厂房设隔音板,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设置减震垫,对露天设备和作业环节进行封闭,使噪声达到国家规定《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I类标准:昼间不得超过55dB,夜间不得超过45dB;
2、必须上污水处理设施(如:厌氧生物处理设施),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对厂房进一步封闭,避免恶臭气体散发到周围环境中;
4、锅炉必须安装除尘脱硫设备,或更换为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型锅炉。
地址:县党政办公楼x室
联系电话:45x17
执行人员签字:
xx县环境保护局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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