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确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试用期限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工作,担任 岗位(工种)。
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者职责是 。
第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的乙方工作地点在 内。
第五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按照第七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定办理。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制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八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 甲方执行法定及企业依法自行补充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日、产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实行计时工资形式,乙方的工资标准为每月 元。
第十三条 甲方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有权按照乙方的新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第十四条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五条 甲方于每月15日发放乙方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工资的所得税由乙方自行负担,由甲方代扣代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乙方应缴纳部分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乙方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照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第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亡的,其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省市的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国家和本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二条 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女职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以依法给予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甲、乙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者修改的;
(四)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
(五)甲方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依法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进行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甲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甲方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乙方逾期不答复或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的,视为乙方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即《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五)以欺诈手段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
2、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
3、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而未申明的;
4、 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声明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甲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六)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九、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乙方不同意续订外,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第(四)、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十、赔偿责任条款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薪酬等费用中予以扣除。
第四十三条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损失。甲方受到的损失有权从乙方薪酬等费用中予以扣除。
十一、特别约定条款
第四十四条 服务期约定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另行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除了甲方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决定不再续延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期限相应顺延至服务期结束之日为止。
第四十五条 商业秘密保护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一)技术信息。
(二)经营信息。
(三) 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四十六条 竞业限制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二年内,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离职之日起2年;竞业限制范围为 ;竞业限制的地域为 。竞业限制期间甲方将按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 元,每月月底前支付。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甲乙双方也可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竞业限制协议为准。
第四十七条 规章制度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经充分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如甲方以后依法修改规章制度,则修改的规章制度自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依据最新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兼职禁止
乙方保证在在合同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兼职甲方以外的任何职务。乙方违反兼职的禁止约定,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九条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名义、设备以及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从事本劳动合同以外的活动或进行收取费用。乙方违反该约定,属于严重违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甲方一经发现,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归属
乙方的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离职时,须归还甲方该技术成果的资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笔记、电子文件等。
第五十一条 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选择对乙方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薪酬待遇;乙方拒绝参加培训或者转岗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报到并开始用工,乙方违反约定逾期不向甲方报到的,视为乙方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即用工之前)解除本合同的,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
第五十三条 离职交接约定
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3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负责保管、使用或者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有关甲方的管理、经营和产品的文件、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二)甲方的供应商、客户以及其他联系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资料;
(三)包含机房资料和信息的软件、磁盘、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
(四)甲方为乙方配备的工作工具、工作服、仪器仪表、设备及其他办公用具等;
(五)其他: 。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甲方有权暂时不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超过3日仍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奖金、经济补偿等费用中予以扣除;工资、奖金、经济补偿等费用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 告知义务和真实性保证
乙方确认,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同时,乙方也已经向甲方如实告知了本人基本情况,保证其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交的所有个人资料和以下声明的真实性;如乙方提供的资料和声明违反真实性,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声明如下:
(一)本人毕业院校: 。
(二) 本人应聘时的最后学历: 。
(三)本人不存在与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竞业限制义务。
(四) 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职业病和其他不适合工作的疾病。
(五)其他: 。
乙方并保证其在工作期间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如果乙方在工作期间提供资料违反真实性,属于严重违法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认定
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以甲方下发的加盖公司公章的《加班通知书》为准;除此之外的乙方任何加班行为,均不属于“甲方安排乙方加班”。
第五十六条 损失追偿和重大损害的认定 乙方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权从乙方工资、奖金、经济补偿等费用中予以扣除;工资、奖金、经济补偿等费用尚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损失。
乙方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是指对甲方的利益造成 元及以上的损失。
十一、通知和送达
第五十七条 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填写的住址为甲方的邮寄送达地址,甲方以EMS或者挂号邮寄至该地址的,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十二、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等内容。
第六十条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失效。
本合同生效之前签订的其他有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等,下同)继续有效,与本合同约定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但是续签劳动合同的,与本合同约定条款不一致的,以其他协议约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协议文本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其他有关协议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特殊条款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的性质属于以下 情形:
1、新签订合同:本合同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
2、续订劳动合同:本合同属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3、变更合同:本合同属于甲、乙双方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声明:乙方确认甲方已经将本劳动合同文本一份交给乙方本人持有,乙方特此声明。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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