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土地闲置,乙方因生活负担过重,急需借用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借土地的位置和用途:出借土地位于陆良县马街镇郭家村委会常家村一社,抽水站公路边,面积100余平方米。土地借给乙方仅限于本人搭建临时用房用于养殖(食用菌、生猪)。
二、出借期限为20xx年,即自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乙方已于20xx年5月将临时用房建好并投入使用,前5年协议已签,附后)。出借期间甲方不收取乙方任何费用。
三、土地平整及地面以上附属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到期后甲方收回土地不再借给乙方使用,地面以上由乙方所投入建设的临时用房价值人民币x元(20xx年搭建时的价值)必须保持原样按20xx年(从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折旧后甲方付部分的费用给乙方,临时用房归甲方所有土地借用协议书5篇土地借用协议书5篇。
五、本协议签定同时甲方将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在出借期限内仅限乙方自己使用,但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六、出借期限内,若甲方因重大事项需要用地可提前解除本协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扰。
七、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若有违约,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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